自從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爆發之後,我們不斷從新聞上聽到「居家隔離」、「居家檢疫」和「自主健康管理」這三個名詞:
這三件事情的差異到底在哪邊呢?
哪些狀況需要隔離 / 檢疫 / 自主健康管理呢?
隔離 / 檢疫 / 自主健康管理到底要如何落實?
如果沒有明確落實以上三項,會有什麼後果?
首先,我們先來看個表格:
◎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: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、治療、
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、檢疫措施。
◎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: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,得予以留驗;必要時
,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、施行預防接種、投藥、指定特定區域實施
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。
◎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:主管機關對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,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,並得徵收費用↓↓↓
一、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、防疫藥物、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。
二、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,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。
三、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。
四、對自感染區入境、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,採行居家檢疫、集中檢疫、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。
五、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,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,限制其出國(境)。
六、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(境)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。
前項第五款人員,已無傳染他人之虞,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(境)之限制。
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,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,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。
※※※ 從2020年02月27日起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所規範之隔離或檢疫者,將從重裁罰!
違反居家檢疫:裁罰10~100萬。
違反居家隔離:裁罰20~100萬。
簡單來說,依照現在的狀況 (2020年04月起) 如果曾經有跟確診患者接觸過,,就必須「隔離」14天;從境(國)外回國(入境)則必須「檢疫」14天,並且跟家人保持1公尺以上的距離。
至於「自主健康管理」,在這個非常時期當然是 人 人 有 責,大家都要對於自己以及周遭親朋好友的身體狀況提高警覺,關心別人也關心自己,大家一起勤洗手、戴好口罩,才是一個愛台灣的好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喔~~~
從SARS過後至今已經17年了,台灣對於環境和衛生、傳染病議題的努力從來沒有停下腳步!
感謝17年前有一群那麼勇敢的醫療人員為台灣努力奮鬥,讓現在的我們可以有那麼即時的應對方法,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!
也感謝17年後的台灣人們都願意乖乖的配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的決策,
讓我們一起守住台灣這道防線,為我們身邊的人守住健康,台灣加油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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